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双方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三、政务大厅市国土局窗口负责受理此项业务。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履行情况说明。
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协议)。
5、土地交易契税、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单。
6、双方的转让登记申请书。
7、申请使用权登记人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分割转让的还应提交测量成果、地籍调查相邻签字表。
四、初审审核要点。原土地登记是否有瑕疵,土地登记情况是否与实地使用情况一致,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了投资建设,投资额是否达25%或开工面积达1/3以上,无地面建筑物产权证明的要公告15日。以上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核准登记。审理员初审认为符合转让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批表,交发证处负责人复核,对涉及裁定事项的提交局务会审议,填注复审意见,主管局长核准登记。此项工作5个工作日完成。
六、注册登记。局长核准登记后,再交审理员填写登记卡,发证处负责人复核注册,1个工作日完成。
七、收费制证。注册后由审理员根据规定填写收费计算结果单,秘书科长审核后为土地证书用印盖章。由审理员将收费单和土地证书转政务大厅受理员,由受理员最后对土地证书内容进行核对,并开具交费单,交费单位在政务大厅指定交费窗口交费。
八、交费领证。申请人持银行的交费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在政务大厅市国土局窗口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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